劳务派遣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,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,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、工作岗位等情况”。
首先,劳动力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,与劳动者建立正式劳动关系。
其次,派遣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。包括签订劳动合同,支付劳动报酬,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,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缴纳费用,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其他义务。
再者,劳动合同本是由劳动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结果,可以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还可以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。劳动合同中的期限,往往是由企业规定的,对于劳动者来说,是被动接受的,“互相协商一致”在这方面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,劳动者权益很容易被侵犯。《劳动合同法》中对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——不得少于二年,即用法律形式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。
现在人才招聘把以前意义上的用工行为分成两部分:
1、用人单位,即派遣机构,从事非生产性劳动管理,包括对劳动者的招聘、录用、劳动合同的签订、人事档案的管理、工资的支付、社会保险的办理及缴费等。
2、用工单位,即要派企业,有了专门机构为其管理人事等非生产性事务,用工单位能够专注于生产性劳动务事,提高生产效率。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供了一个信息互动平台,也为二者多了一座桥梁和纽带,同时也多了一把双向保护伞。
这样既开拓了就业渠道,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,帮助劳动力实现多渠道、多形式的灵活就业,又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,也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避免了用人不规范带来的劳动争议,使劳务用工做到有法可依,有章可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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